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青岛法律咨询 > 青岛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 但是没有欠条,之后17年的时候有一个电话录音,但是不是我本人打给他的,请问是否可以起诉?

但是没有欠条,之后17年的时候有一个电话录音,但是不是我本人打给他的,请问是否可以起诉?

186****4811 山东-青岛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9.19 11:22:07 450人阅读

你好,一个同学借了我一万块钱,2014年阴历年底的时候,当时有转账记录,但是没有欠条,之后17年的时候有一个电话录音,但是不是我本人打给他的,请问是否可以起诉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青岛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1336532793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14126条

您好,我是吴律师,保存好证据,尽快起诉,否则超过三年法律是不保护的。如果您需要继续咨询或者法律服务。点我头像,给我评价,手机号同微信,加一下,以后需要法律服务时我可以为您维权。

2020-09-19 20:44:30 回复
咨询我
138542627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39256条

可以起诉。加微详询,同手机

2020-09-19 13:56:13 回复
咨询我
1575321600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774条

我们可以帮助你根据现有的证据起诉,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2020-09-19 14:58:33 回复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10459条

您好,我们可以帮助你根据现有的证据起诉,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肖升东律师

2020-09-19 13:48:58 回复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后者是法律的新规定,重在抚慰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弥补其精神损失。以往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采取模糊的态度,现在的法律明确了这一点,对无过错一方是更有利的。在财产损害赔偿中,既然赔偿带来的直接损失,又要赔偿间接性的损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当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包括录音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家长和你谈话时候录音了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当事人与家长谈话的过程中发现家长录音,当事人可能担心与家长谈话的内容会被家长作为某些证据来使用,那当事人就要注意自己的言辞,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但有时候家长录音也未必会有什么其他心思,可能只是想拿回家给孩子听一听,看看老师对一些事情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