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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步骤是怎样的

王* 广东-湛江 司法鉴定咨询 2020.09.18 23:15:10 421人阅读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步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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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告诫
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

2020-09-18 23:16: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管违建程序是什么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其他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对于强制拆迁的法律步骤有哪些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两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严格执行,才能圆满完成拆迁。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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