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提问涉及的情况,涉嫌构成赌博罪,建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自首,同时揭发其它犯罪活动。
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可能构成抢劫罪。如果在赌博活动结束之后,又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赢了钱的人实施抢回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已与一般的抢劫罪没有两样,就构成抢劫罪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对该条的理解应当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时空限制,即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现场。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的性质,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明确,因为在赌博活动中,财物的所有权转移较为频繁,行为人容易对财物的性质发生认识模糊。 二是数额限制,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如果行为人虽然在赌博中输了钱,但其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当然也不可能要求抢回的财物与自己所输的赌资完全一样,但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数额较大的,就应当认定为“明显超出”。 由此可见,行为人以自己所输的赌资为抢劫对象,但没有同时符合时空限制和数额限制,就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属于违法,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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