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开完庭不能再提起反诉,只能另行提讼。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时间应当在证明期限届满之前。
一,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反诉的时间和诉讼请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根据最高人民第三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三款,反诉的时间和请求权的增加是:在证明书期满前。
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属于同一法律,对于同一法律,当然,新的法律优先原则和旧的法律,当然适用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的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二,司法实践:
事实上,通常事先被告知证据的期限,证明的期限通常是在之前,而在诉讼期满前提出反请求的请求。有时在法庭上作出反诉,法官也被承认。
您好,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您好,关于庭审结束后核实的证据是否需开庭质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应当按照要求举证,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是“新证据”,应当组织新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证据规定》的
第一条款即
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作了严格界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被人民认为不超过举证期限,对“新证据”进行
第二次交换以后才认为举证期限届满,而后者提出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新的证据”虽然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但却和“新证据”一样属于应当在法庭上质证的未“失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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