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确定是归立遗嘱人所有并且符合遗嘱的要件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只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四种遗嘱不需要公证,但是必须符合各自的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遗嘱的要件,那么即使有遗嘱,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是无效的。遗嘱无效的话,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也是真实的,那么遗嘱有效,父母没有继承权。
一对老年夫妇擅自销毁儿子遗嘱依法丧失继承权,在与儿媳的析产继承纠纷中得不偿失。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套202室房屋产权归婆婆所有一套101室房屋产权归儿媳、孙女共同共有婆婆支付儿媳、孙女房屋折价款11.1万余元并归还儿媳售后公房出资款4693元。陈老伯与张老太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即被继承人陈刚和案外人陈强均为化名。施女士与陈刚系夫妻,育有一女。2009年1月29日晚,陈刚在患重病住院治疗时病危,经抢救恢复神志后,他主动在病房写下遗嘱并要求值班医生证明其神志清醒后在遗嘱上签名确认。陈刚将遗嘱交给在场的哥哥陈强后,于次日去世。陈强随后将遗嘱交给父母,而陈老伯与张老太未告知儿媳施女士就将之烧毁。陈刚去世后,陈老伯夫妇因与儿媳施女士对两套系争房屋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09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和继承。陈老伯夫妇称,系争的一套202室房屋,是陈老伯单位增配的租赁公房,1994年初,由陈刚出资用母亲张老太的工龄购买,当时在册户籍为张老太和儿子陈刚。因陈刚是受委托办理购买手续的,因此陈刚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个人名下。而系争的另一套101室房屋登记在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和被继承人陈刚名下,现起诉要求对这两套系争房屋析产和继承。施女士及女儿辩称,同意对两套系争房屋进行析产,但不同意原告继承。陈老伯夫妇擅自销毁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依法应丧失继承权。因购买202室房屋产权时,施女士已与陈刚结婚,故应与张老太一样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分割。而101室房屋系施女士和陈刚婚后购买,其中20.7万元是以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陈刚4人共有的动迁支票支付,余款则由施女士向银行贷款,故张老太仅出资5万余元,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法院认为,陈老伯与张老太在未告知被继承人妻女的情况下销毁遗嘱,不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丧失继承权。202室房屋产权以归张老太所有为宜,但应当确认为张老太与陈刚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陈刚名下的产权份额应归施女士及女儿继承,另施女士已证明购房款系其出资,张老太应按其份额返还施女士相应折价款。而购买101室房屋时,张老太出资虽为5万余元,但其增值部分张老太应享有四分之一、出资部分应予返还。因此法院确认101室房产权归施女士及女儿共有,故应支付张老太相应折价款。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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