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融资当中,股权质押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股权价值的50%,一旦达到以后,股权将不能够再质押融资。为保障银行的融资机构的利益,质押标的实际价值一般远远超过融资价值。而股票、股权都是很容易随市场变动,所以融资机构接受相关质押需要承担一定风险。而超过50%风险过大,所以就不会再接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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