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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老公的债务老婆要还吗

苏** 湖北-天门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9.10 12:10:25 409人阅读

人死了,老公的债务老婆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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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解释:  为付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2020-09-10 12:1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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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限定的法定的离婚事由,如果老公赌博成性,老婆能够就此向法院提诉讼讼离婚,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碎的,应当裁判离婚。《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碎的几种情形,  
(
1)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
2)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做法并非通常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另一方对婚姻生活的合法期待。  
(
4)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犯错而裁判不准离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解释:  为付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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