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如果双方是自愿的,是不会以犯罪论处的,只能是以恋爱中的过度行为予以教育,如果女方是不自愿的,而男方强迫女方而发生性关系,则男方为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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