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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医务人员“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刘** 江西-抚州 其他咨询 2020.09.01 02:14:48 380人阅读

如何认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医务人员“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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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注意义务。诊疗环节的具体注意义务涉及问诊是否充分、诊断和治疗是否错误的问题。

一,关于问诊义务。要求医学界人士认真对待患者的利益,详细询问患者的有关病情。

二,关于诊断过失。诊断过程中医师的过失行为主要是误诊,但并非所有误诊都可判定存在过失。实践中,将“一个理性的医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认定为误诊责任的条件是比较合适的。

三,关于治疗过失。通过客观地评判医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应当知道但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措施,或者应当采取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当某种医疗措施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只有当此种医疗措施无必要或者在施行过程中有严重错误时,方能认定医师的过失。

2020-09-01 02:1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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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认定医疗技术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确定。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审判实践中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我们在判断时要注意主辅标准的结合和主客观标准的结合,将评判医疗行为注意义务的时间(当时)、空间(地区)、人物(医务人员资质)、条件(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水平)等主客观要素综合起来,形成比较全面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判断标准体系中,仍有主次之分,即“当时的医疗水平”是一般的判断标准,而地区差异、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是辅助判断标准,前者是最主要的考察因素,而后者是适当考虑的因素,上述因素不可颠倒主次或者平起平坐,否则即属于误读。

您好,关于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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