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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女方想把孩子的户口迁移到女方家,但是村里不同意接受怎么办?

李* 安徽-合肥 离婚咨询 2020.08.30 07:04:53 3394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女方想把孩子的户口迁移到女方家,但是村里不同意接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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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没有权利干涉女方迁孩子户口。按照我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孩子判给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如果孩子归父或母一方抚养,这一方需要把户口迁出的,孩子的户口页跟随迁出,如果这方户口不动的,由另一方迁出,那么孩子的户口就不需要迁出。  (一)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带的材料是:
1、离婚证;  
2、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3、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4、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5、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6、迁移证到入户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020-08-30 07:0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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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需要生育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当事人应具体咨询经办的工作人员,不接收当事人户口的具体原因,并根据对方的答复完善:  
1、如果是不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策要求的,当事人的户口是不能迁入当地的;  
2、如果是资料不完善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的提示,完善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需要生育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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