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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项内容?

138****4810 河南-焦作 行政诉讼咨询 2016.06.26 15:37:24 10450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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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06-27 09:56: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恢复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6项,不能参加诉讼的

【法律意见】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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