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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购买我家房子并用房办了贷款,尚欠我10万元,夫妻于2014年12月共同写下欠条。一年后离婚,他们协仪,房子房贷我的欠款归男方,为了延长讼?时效,我于2016年6月向他们发了欠款逾期摧收书,男方签字,女方强调离婚不签,如在今年l2月不起讼,还能追究女方连带责任吗?清专家指导十分感谢
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要求女方偿还!
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最好让律师看一下借款合同的约定然后才能更好为您解答
你好。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不追究债务人追究连带保证人,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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