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怎么分配遗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
1、
第一类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
第二类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依据该条规定取得遗产权利的来源不是法定的继承权,而是依据与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和弘扬中华民族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
最高人民(92)民继字第25号《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指出:“沈某与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分给沈某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某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该复函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分享被继承人的情况下,可分享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包括回赎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与财产有磁的权利也可以同时分享。
关于分得遗产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到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提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处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在二年以内的,应予受理。”这一规定表明,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遗产的人是的诉讼主体,可以单独主张实体权利,并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讼。这种分得遗产的请求权受时效的限制。
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数个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如何确定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有下列情形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抚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要要求。上面就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的解答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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