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销售员销售未达标汽油被抓薛某某是河南某公司汽油销售业务员,2021年9月5日晚,该公司配送员A与司机楚某将薛某某提供的93#非达标汽油运送至江西省星子县某加油站和共青城市某加油站,销售汽油15.88吨,共计134980元。2021年9月7日凌晨1时,民警查获了A等人驾驶的油罐车,经鉴定,车内19.7吨汽油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9月17日,薛某某被抓获归案。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江西省共青城人民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3498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为初犯,且全部退回赃款,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亦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概述 在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至关重要。定性不准,或枉或纵,均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也不利于经济的正常发展。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乃至生命,因此他只是国家专门对付犯罪的特殊手段,只能对犯罪人适用。与民事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手段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手段相比,它也只能是终极的选择。对于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质量违约行为和质量侵权行为,主要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问题,只有当该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适用刑事制裁手段。实践中,要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以上便是关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的相关回答。
汽油销售员销售未达标汽油被抓薛某某是河南某公司汽油销售业务员,2021年9月5日晚,该公司配送员A与司机楚某将薛某某提供的93#非达标汽油运送至江西省星子县某加油站和共青城市某加油站,销售汽油15.88吨,共计134980元。2021年9月7日凌晨1时,民警查获了A等人驾驶的油罐车,经鉴定,车内19.7吨汽油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9月17日,薛某某被抓获归案。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江西省共青城人民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3498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为初犯,且全部退回赃款,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亦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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