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立法主旨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按照该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祗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一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质检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幅度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是:“(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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