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在最高法的回复公布后,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的支持,已经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因为虽说旧车也可能有车辆贬值的情况发生,但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因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费很困难。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咨询:我的一辆营运货车三个月与一辆自卸王相撞损毁,经事故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经过一个半月的维修,车辆已经恢复营运。但对方仅支付了维修费用,对我的车辆在修理期间无法营运所造成的损失却拒绝赔偿。请问:我可以就该停运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吗律师答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不仅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车辆在维修停运期间所产生的损失。至于停运期间的具体损失数额,你可以提供事故发生前三个月该车辆正常营运情况下获得的平均营运收益的相关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请求比照同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利润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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