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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没可否要求返还抚养费?

蒋** 上海-静安区 离婚咨询 2020.08.12 22:54:00 347人阅读

离婚时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没可否要求返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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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于先生和王女士2004年3月登记结婚。两个月后,王女士生育一子小奇(化名)。2009年初,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奇由王女士抚养,于先生每月给付2000元生活费。2013年10月,于先生与小奇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于先生诉称,离婚后,其除了每月给付抚养费,还多次给付各种费用,并借给王女士一辆轿车用于接送孩子上学。其为孩子付出了十年的感情和精力,现得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难以承受精神与经济的巨大压力,要求被告王女士和小奇返还抚养费131万余元,要求王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返还轿车。被告王女士辩称,孩子出生时于先生知道孩子不是他亲生的,王女士承认于先生曾给王女士109万元和一辆车,但该笔钱并不是抚养费,因为其一直在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帮助于先生,该笔钱是于先生支付给自己的商务酬谢、偿还债务和治病费用。诉求返还抚养费获支持审理认为,王女士在与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于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于先生有权要求赔偿。因原告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给被告王女士的100余万元是抚养费,并且原告于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对抚养费的金额及方式进行了约定,故原告以抚养费为由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不同意返还,双方可另行解决。最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20万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变更后已支付抚养费是否要退还怎么办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价,一次付了孩子18岁前的15年抚养费。离婚后的第3年,李某申请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但张某此后不但不支付抚养费,还以李某曾交付给他的12年的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退还。请问,李某要求张某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变更抚养关系后,张不退还其到手的,由李交付的剩余12年抚养费,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同时,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李请求抚养费的时效,应以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计算。  即以李签收该判决书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点,而不以李某交付抚养费的时间为起点。现离变更抚养关系生效判决时间不足两年,李的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李要求张退还已交付的张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应得到法律支持。  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变更需要哪些条件怎么办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 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 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② 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要求人民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抚养权变更后一次性支付的抚养权是不可以返还的,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经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社会有困难的养父母,仍应承担赡养义务或返还抚养费。
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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