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第
一、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
第
二、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第
三、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至于如何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实践中应如何掌握,诵盈律师结合实践总结如下:
1、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时间标准:以被继承人去世时该继承人的情况确定。被继承人去世时即存在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情况的,需要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否则,被继承人无需保留。
2、必留份额不等于应得份额。应得份额是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继承人应分得的最大份额;而必留份额是满足继承人生活、治病等基本保障基础上确立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宜。
3、确定必留份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继承人是老人则需考虑基本的生活费用、疾病的治疗费用及可能生存时间和物价上涨等现在和将来的因素综合确定,如果是未成年人则需考虑18周岁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因素确定。
4、必留份额不足时,成年子女又都死亡或无能力赡养时,孙子女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注意:孙子女的赡养需要另行提起诉讼。
5、成年子女恢复赡养能力时,孙子女的赡养义务停止和剩下的必留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6、必留份额与赡养的区别。必留份额属于《继承法》规定,是法律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其来源均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赡养属于《婚姻家庭法》范畴,是具有抚养义务的人从自己的财产中供给的。
7、必留份额的支付。如果能核算出具体数额且遗嘱继承人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一次性支付为宜;如不能一次性支付或考虑未来不确定因素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时,建议以上一年度实际费用按年预支,下个年度多退少补并从新核算下年的预支费用。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法定继承人本身不具备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只有在法定继承人既“缺乏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条件下,被继承人才有义务在立遗嘱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只有当残疾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缺乏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标准时,才享有要求保留必要份额的权利。
在我国,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实践中大部分人通常立的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建议立遗嘱时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因为通常老百姓自己立的遗嘱总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若真的不愿意请律师的,那最好在立遗嘱前先仔细阅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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