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关押在拘留所期间,不必交纳伙食费。如果希望伙食好一点,那么需要自己单独掏钱开小灶。
根据《拘留所条例》(令第614号)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国家的规定,拘留所的伙食费每天7元,但根据地方经济可以适当调整。
从2006年起,广东各地拘留所在押人员的伙食费用均由同级政府财政承担,在押人员不花钱,其中广州拘留所在押人员的伙食费是人均每天8元(早餐2元,午、晚餐各3元)。
虽然内提供的标准餐的市场价格只有不到10元钱,财政负担。但是被关押人员拥有一个银行账户,其家人可以往这个帐号里存钱,被拘留者用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周末进行订餐,一般有方便面、火腿肠、鸭蛋等,到下周前三天,这些食品就会送到被拘者手中。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拘留所里是不需要交伙食费的。 《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人犯给养费
(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
(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
(三)医疗费: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 按以上规定,被羁押人员无须自行支付个人的伙食等费用,但在实践中如亲属提供费用,被羁押者能在看守的内购买其他较高标准的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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