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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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或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有四方面: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由此可见,构成盗窃罪,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还故意去做,且有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如果误将公共或私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拿走,或将债务人财物拿走作为债务折抵的,行为人主观上又不具有盗窃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将债务人的财物拿走作为债务折抵,还要看是在什么时间,何种场合下进行。如果行为人拿取财物时,债务人碰巧不在现场,那么可以不认定是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拿取财物时,故意选择债务人及其他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则应以盗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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