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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姨在外面受伤了,工伤认定时要注意什么

王*** 贵州-黔东南 工伤认定咨询 2020.08.07 15:31:28 431人阅读

我老姨现在快要退休了可是他在上班的时候就把他的手给弄伤了了现在在医院里面的住的了可是他就是个普通 的员工没有那么多的钱就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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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注意事项有:
1、有限期限,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申请,员工本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
2、注意材料齐全,需要材料有有首次病例,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伤认定申请书。
3、在书写工伤认定申请书时需要写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过程。

2020-08-07 15:4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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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应当 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类情形,这只是类型的 划分。但是具体情况十分复杂,由于工伤认定是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关系到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权益,所以,从事工 伤认定的人员在进行认定过程中应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并作出判断。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工作原因”作为 认定为工伤的核心。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对各种情形综合分析, 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工作原因。二是在把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 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作出不得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的证据

2020-08-07 15:33:28 回复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如下四种情形:
(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对于右手桡骨骨折的情况下,伤员是可以依法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工伤等级鉴定的标准是可以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不同的伤残鉴定等级所需要进行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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