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一审不判离的话原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之后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但二审改判的概率很小)而二审一般又要3个月的时间。也可以不上诉而是在6个月后再次重新进入一审程序时间同上。如果依然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可能再次判不离。那就只好再等6个月进入第三次。因此现实中才会出现有的离婚案子一、两个月就完成有的却拖了好几年也离不下来。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感情状况和对方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1、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一般有以下情况,原告可以不出庭:
(1)原告不能表达意志;
(2)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2、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离婚。
3、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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