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很难判6个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量刑要依据卖淫的性质、组织人数、卖淫者年龄等因素而定,而组织卖淫罪最低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桑拿馆等娱乐业企业发生的组织卖淫案中,涉案人员常常较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财务和出纳,等等。总经理定组织卖淫罪,财务、出纳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定性,争议主要是定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这个争议,涉及的问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分。协助组织卖淫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虽然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单独定罪处罚,但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分,依然可以运用共同犯罪中有关帮助行为的理论。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由此可得出结论: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而没有实行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定协助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定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起的是次要作用,定性也不改变,只是在量刑上和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有所区别。可见,区分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并非看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是看其是否实施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控制多人卖淫行为,定组织卖淫,如果只是为他人实施控制多人卖淫提供协助,定协助组织卖淫。涉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涉嫌行为的定性,应该根据涉案人的工作职责认定。比如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的部门经理,因为其工作不是控制他人卖淫,而是为其他部门控制他人卖淫提供协助,应该定协助卖淫;比如管理卖淫女的部门经理,比如桑拿馆中负责管理卖淫技师的部门经理,因为直接实施了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应该定组织卖淫。但鉴于其在组织卖淫中的作用比总经理所起的作用小,在量刑上应该比总经理的刑罚轻。副总经理的定性,也应该根据副总经理分管的工作是否是控制他人卖淫,确定其行为是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以上就是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别,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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