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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最大化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孟* 吉林-延边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8.04 15:35:57 393人阅读

我朋友前段时间因为亲戚介绍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需要到外地出差一段时间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对方想违约,所以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最大化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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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合同的违约金不能够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30,其次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违约金的数额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2020-08-04 15:4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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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2020-08-04 15:3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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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最大化假说对企业行为分析仍有现实意义。厂商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对19世纪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古典式企业制度来说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伴随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企业制度经历了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企业主企业”到两权分离的“经理控制型”企业的演化。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把大公司的控制权从企业的所有者股东手中转移到经理手中的现象,称之为“经理”。在“经理”的背景下,对现代公司制企业目标模式的分析,导致一些西方经济学家企图推翻古典经济学利润最大化的假说。例如,在20世纪50~60年代,经济学家A提出了“销售额最大化”假说,马瑞斯提出了“增长最大化”假说,B提出了经理效用模型,都对传统的利润最大化理论提出了挑战。这些假说和模型被称之为“经理型厂商理论”,其共同点是强调经理为了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目标,而有可能背离最大利润原则。经理型厂商理论将经理效用函数纳入企业的目标函数中,用多目标取代利润最大化这单一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矛盾,可以解释用简单的利润最大化假说解释不了的企业行为。但另一方面,如果过分估计经理在企业决策方面的作用,或者过分低估了利润在企业目标函数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都是不正确的。无论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如何分离,只要企业具有性质,经理只不过是资本家所雇用的高级劳动者。他必须为资本家赚得令其满意的利润。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的地位也就岌岌可危了,因为资本家可以用两种方法控制经理:用手投票(在董事会举手表决)和用脚投票(指股东因不满意企业经营而在股票市场上卖出该企业的股票)。而这个社会之所以被称之为“”社会,就是因为决定生产和分配决策权的主要权力基础,既不是劳动者,也不是企业家才能,而是资本。而只要是资本说了算,用利润目标分析企业的行为就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现实基础。不过,还应当指出,传统的利润最大化假说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假设基础上的。这种假设在标准的教科书中虽然有助于用优美的数学公式和曲线分析企业的“最优”行为,但它是极其不现实的假设。因为利润最大化意味着在一系列可供选择方案中唯一最佳的方案。只有假定厂商掌握的信息是无限制的和无代价的,他的计算能力和能够支配的时间也是无限制的,厂商在任何时间内都能逐一比较他面前所有可供选择的行动,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建立在“完全理性”基础上的“利润最大化”假说遭到了经济学家西蒙等人的批评。西蒙用“有限理性”和“令人满意”原则来代替传统的“完全理性”和“最大化”原则。他认为,厂商是在时间有限、信息有限和计算能力有限即“有限理性”的情况下进行决策的,因此只能考察一小部分可供选择的方案,从中选出最好的一个。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差别在于,前者寻找最佳的方案,后者寻求符合要求的满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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