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解答如下, 未案件中,被害人受轻微伤的,主要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是,如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可以按双方的协议进行赔偿,不受上述赔偿范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一、婚内定罪吗按我国刑婚内法理论通说,“婚内”行为一般不宜以“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
第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第
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第
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婚内定罪但“婚内”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罪”追责。A教授介绍说,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
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但与普通“”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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