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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父亲死后的遗产分配问题?

ask****309 河南-郑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7.30 16:39:08 304人阅读

你好 父亲死后的遗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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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死者的遗产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积极起诉解决。

2020-07-30 18:35:29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829条

你好,可以直接沟通。。

2020-07-30 21:48:15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你好,如果没有遗嘱则需要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好评!

2020-07-30 17:56:00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930条

你好,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具体的可点击律师头像咨询

2020-07-31 15:24:48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286条

你好,需要了解具体情况,可电话或者微信详询本人。

2020-07-31 08:5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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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有遗嘱的按遗嘱,若没有遗嘱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2020-07-30 20:3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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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陈伯与兰姨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陈伯于2008年5月8日去世,兰姨于2015年2月23日去世。二人共留下三套房产,分别为某小区403房、501房、502房,共计144.68平方米,陈伯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其继承人也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兰姨去世后,大儿子陈某军要求分割继承上述房屋,称陈伯与兰姨晚年随其一起生活,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故请求多分财产。二儿子陈某勇、三女儿陈某燕则表示陈某军陈述不是事实。而四女儿陈某妮则同意陈某军的诉讼请求,并表示父母晚年是和陈某军一起生活,陈某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另陈某军提交了兰姨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证明其经常照顾兰姨,且兰姨也曾书面表示陈某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认为,陈某军提供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与被继承人兰姨生前的意思表示、陈某妮的陈述内容能相互认证,予以采信,故认定陈某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在分割房屋遗产时,考虑陈某军已长期居住上述502房,该房屋面积较大,故由陈某军继承所有501房的12与403房的面积、价值相当,可由陈某勇、陈某燕共同继承501房,各占12产权份额,陈某妮继承403房。(当事人均为化名)
李老太在一家公司持有股份,她生有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生前一直跟三儿子共同生活,而四儿子因为某些矛盾已有十年时间未曾看望过李老太。现李老太去世,其三儿子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多分财产。
李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她的五个子女在法律关系上都具有相同的继承顺序,但在赡养老人的责任承担上,李老太的三儿子与老人同吃同住。而四儿子对老太的情况鲜有问及,所以在遗产继承上应该有所区别。最终判决,三儿子继承25的股权份额,四儿子继承15的股权份额,其他子女每人20的股权份额。
特殊情况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1原告陈某军主张其对母亲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与母同生活,且保姆的证言、母亲生前的书面意见均证实了上述事实,因此依法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予以多分。而案例2中李老太的三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判决时也进行了多分和少分的考虑。
在法定继承中,在各继承人间是否适用均分原则,要看是否符合多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条件,分别如下: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rnrn爷爷的遗产房,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rnrn《继承法》rn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nrn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rn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n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n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n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n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n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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