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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怀了宝宝了,请问继承法关于胎儿的权益保护是怎样的呢?

梁** 江西-吉安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7.25 09:56:41 369人阅读

外公前几天去世了,去世之前他是一个很有名的浙江温州商人,他在全国各地都有房地产的。现在姐姐怀了宝宝,所以肚子里的宝宝也有继承权。请问继承法关于胎儿的权益保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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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继承法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所以说是继承法28条说明胎儿因为在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以上就是继承法28条说明胎儿怎么解释的解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2020-07-25 10:0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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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传统民法理念中,总是把胎儿与出生后的自然人割裂开来,认为只有当胎儿脱离母体而且必须是活体时才能享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观点己经不能很好的解决保护胎儿权益的实际问题,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随着时代发展潮流的变化而变化。[4]在面对日益增多的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中,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这次《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很大的进步,并不是说胎儿必须出生时是活体才能受到保护,胎儿出生是活体不是其能够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而是承认即使胎儿尚未出生,就可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可以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明确对胎儿的保护范围及其行使办法
我国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在立法上尚没有全面完整的规定,只是在一些零散的条文中体现了对胎儿权益保护的可能,如《继承法》中遗产份额对胎儿的保留制度。因此,需加强立法上对胎儿权益范围的完善,建构完善的立法保护体系。
(1)对胎儿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保护。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因其尚在母体中,无法诉求自己的权利,当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其权利,由监护人代其参加诉讼,以保障胎儿的合法财产。[5]此外, 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胎儿的财产,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对胎儿应有的财产予以合理保管,不得随意进行处分,在胎儿出生后应当予以转交。
(2)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当胎儿在母体孕育的过程中遭受损害时,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后才能确定其损害后果的,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二是发现损害时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可以参照侵权法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3)是胎儿在遭受损害时尚未出生,但己经可以确定会对胎儿造成损害时,为了丧失索赔的时机,胎儿在出生前即可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可由其父母代其及时行使诉权。
(4)是胎儿出生后即未存活,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前外界的加害行为就视为对其母体的侵害。

2020-07-25 09:5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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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三胎超生罚款2018最新标准详见下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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