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散公司,对于债务,公司债务公司承担,可以追究法人的责任。r按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也就是说,你的权力只能在股东会议期间行使,比如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分红派息、修订公司章程等等问题上,你都有绝对的多数权力(一票一权)。如果你没有行使这个权力,那么股东会议后,你无权干涉公司经营。你的问题看来是自己没有很好的行使权力的问题,甚至连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都没有看。建议你熟读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以便在以后的股东会议上(你甚至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有效行使自己的超优势权力。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38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您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样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38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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