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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弟说不继承遗产不抚养老人,不继承遗产抚养义务不尽可以吗?

张* 江苏-连云港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7.23 11:42:08 476人阅读

我舅妈的二弟弟,他大概有十年都没有回过家了,舅妈的父母都已经九十多岁了,正是需要被照顾的时候,她二弟却一直不回来,他说不继承遗产就不抚养老人,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不继承遗产抚养义务不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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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赠与合同就是指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房屋赠与后,赠与人可以撤销吗?这个问题需要根据房产是否实际交付进行分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实践中应根据房子是否实际交付,判断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房产交付以登记为准,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房产的权属就没有发生变更。因此,房产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需要依据房产产权是否进行变更登记进行区分。未进行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赠与协议,一般可以撤销。因此,房产赠与合同签订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外,其他情况房产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已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房产赠与协议,原则上不可撤销。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房产赠与协议就已履行完毕,此时房产属于受赠人的财产,没有法定情形,赠与人无法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返还财产。但是,一旦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形,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该三种情形为: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2020-07-23 11:5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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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不继承遗产不可以不赡养。尽管当事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但是其赡养义务并没有终止。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父母有赡养需要,子女有负担能力,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不是随意说解除就能解除的。

2020-07-23 11:4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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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之间享有对父母遗产的平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虽然你的二妹和三弟未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且三弟属于养子,但依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弃老人后悔改,并且得到老人的原谅,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见,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以后有悔改表现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并且得到了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的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相关知识:怎么样才算尽了赡养义务?
  —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膽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拒绝履行膾养义务。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是其能否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判断标准之一。
王某柱与吕某华系四川省双流县四圣村村民,两人婚后生下大女儿王某雪、二儿子王天某、小儿子王某宝。王某雪于嫁到邻村,虽然离家很近,婚后却很少回家看望父母王天某考上北京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每年只回家一次只有王某宝一直留在四圣村生活,王某宝结婚,婚后依然对父母照顾有加。王某柱与吕某华经营养鸡场二十余年,积累下些许财富。,王某柱脑血栓病发,王天某从北京赶回老家看望父亲,王某宝更是一直守护在病床前。唯独王某雪不曾来过医院,只是托人给父亲送过一篮水果。,王某柱去世,全家人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吕某华更是承受不住丧夫的打击,以自缢的方式离开了人世。
办理完两位老人的丧事,王天某与王某宝协商,父母留下的70万元遗产由王天某继承20万元,王某宝继承50万元,三间瓦房及一辆摩托车均归王某宝所有。王某雪未尽到贍养义务,故没有权利分割。
王某雪不服,将王天某与王某宝告上法庭。
1.请求判令由原告继承父母的遗产23万元及一间瓦房
2.请求判令被告王天某与王某宝配合原告继承上述遗产。
被告王天某与王某宝答辩称:王某雪多年来没有赡养过父母、父亲生病时甚至不曾去看望过父亲,即使父亲多次要求,她依然拒绝看望老人,致使老人含恨而终。故王某雪没有权利继承父母遗产。并举出父母医药费淸单、丧葬费淸单、同村20名邻居的证人证言、王某雪拒绝看望父亲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经过审查认为,王某雪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按照《最髙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告王某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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