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上,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学说,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在此,笔者以为应采用“扶养丧失说”(当然,此处的抚育应采广义之说,即既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育,子女对父母的奉养,也包括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即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取得的或者有权取得的本人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招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未来所继承财富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故依法享有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应是受害人的法定被抚育人,而赵某现已成年,且也不属于其爷爷的法定抚育人范畴。
其次,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富权益系死者生前曾经合法一切的,而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及赔偿金的实践获得均发作在死亡之后。故在本案中,余某爷爷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作为其遗产。赵某主张本人的父亲是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故作为代位继承权人主张参与分配其爷爷的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程序
一、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二、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
三、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区的提供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方可由监护人行使继承权。
他们对你爷爷的那份有继承权。继承权有顺位, 第一顺位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顺位健在, 第二顺位不得参与分配。具体到本案,你父亲去世,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他的配偶(就是你妈),他的子女(就是你和你的亲兄弟姐妹),他的父母(就是你爷爷奶奶)。这些人平分你父亲的遗产(注意是你父亲的,不是你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案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你爸只有一半产权,只有这一半拿出来分,另一半属于你妈)然后你爷爷继承了自己的那份财产后死了,这份财产就纳入你爷爷的遗产,由他的配偶,子女均分。因为你爸爸先于你爷爷死亡,根据代位继承规定,就由你代替你父亲参与分配。不知道你听懂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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