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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奶奶的遗产,那孙子孙女继承遗产有权利吗?

郑** 湖北-随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7.17 15:40:12 490人阅读

奶奶年纪大了,也得了胃癌,在医院治疗了很久的时间了,说是再治疗就没有必要了,接老人家回去开开心心过几天,那关于奶奶的遗产,孙子孙女继承遗产有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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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继承要联系继承法:
首先要参照老人的遗嘱,如果老人有立遗嘱,当老人逝世后遗嘱生效。
如果老人没有遗嘱,那么顺延其亲人子女及指定接收人。
对于你所阐述的情内况,大儿子那份遗嘱不太清楚我不太清楚,但二儿子和三儿子有继承老人遗产的资格,但二、三儿子死后是由其子女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权。
如果大儿子在老人在世期间尽过抚容养义务,起财产的分配应也有一份。
建议: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咨询,可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2020-07-17 15:4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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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结一下死亡顺序:
1.老人去世前,大儿子已经去世
2.老人去世后,二儿子、三儿子死去
3.生存着有老人的女儿、二儿子女儿、三儿子女儿、大儿子两个儿子
继承权分析:
1.拥有隔代继承权的人
从死亡顺序来说,只有大儿子的两个儿子对老人的财产有隔代继承权,因为他们的老爸死在了老人前面。原本属于大儿子的由老人那里应该继承的财产由他的两个儿子继承
2.对老人的财产拥有继承权的人
按照死亡顺序的分析,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老人来说,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老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假设老人的配偶跟父母均应经在他之前死亡,那么剩下只有他的子女有继承权了。这样一种情况下,老人的女儿有继承权,二儿子、三儿子有继承权、大儿子两个儿子可以凭借隔代继承继承老人的遗产。
3.二儿子、三儿子继承的遗产再次成为他们自己的遗产被他们自己的子女所继承
这个案件老人的遗产析产顺序是这样的,分成四份,分别由老人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继承,由于大儿子不在了,他那份直接给他的两个儿子。
二儿子、三儿子所继承的遗产,因为他们的死亡,再次成为遗产,只是这时候是他们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不关老人的事情。他们的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他们从老人那里继承回来的遗产。
4.女儿的女儿是否对老人的遗产有继承权
从死亡顺序可知,女儿的女儿对老人来说,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老人的女儿,还在生的情况下,无权继承老人的财产。

2020-07-17 15:4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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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孙子可否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首先要看爷爷奶奶生前有没有立遗嘱,如果说,就要以遗嘱为准(如果对此遗嘱有异议,可以跟立遗嘱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有公信力的
第三人调解,调解和协商无效的,还可以诉讼解决。)否则就进入法定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孙子是可以代位继承的。
二、关于代位继承:
《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用最通俗的方法来说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外)祖父母去世时,其子女先于他们去世的,由(外)孙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继承权。”而不能是(外)孙子女的子女代外公外婆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这种情况,应该由其他
第一序继承该遗产,如果没有其他第一序位继承人的,应该由
第二序位继承人继承该遗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作为孙女,不在法定继承人以内,但奶奶可以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孙女,孙女可以接受遗赠;
其次,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过期视为放弃;但因为奶奶的房产没有房产证,所以你也无法在两个月内凭遗嘱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你也无法进行接受的表示,只要你不放弃,那么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果认为其继承权被侵犯,就应在2年内提讼,否则就会超过时效,到那时他们也无法你已放弃受遗赠;
最后,假设作为自动放弃遗赠处理,作为孙女,不属法定继承人,在父母仍在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代位继承的。另外,你照顾奶奶5年,是奶奶立遗嘱遗赠给你的前提,是你受遗赠的合法性依据,但与是否超过受遗赠时效无关。另外,因为你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也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因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不分或少分无关。具体参考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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