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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门口几个人就离开了医院,门口几个人有没有什么罪?

157****6579 江苏-淮安 债务纠纷咨询 2016.03.11 16:42:47 3974人阅读

你好!柏律师 朋友去讨债,刚好被门口几个人看到了,就和他一起去了,欠钱人都认识,门口人说一起去做做难定,不想让两方有什么冲突,门口几个人和去讨债人刚在到小区门口,看到欠债人带了几个人对面走过来,两边人走到一起,欠债人二话没有说就掏出枪向讨债几个门口人开了枪打伤对方,又拿出匕首捅,然后讨债人和门口几个人没有防备为了自保就打了起来,讨债本人被捅两刀,门口几个人看到讨债人被捅,就一起拼命的冲上去救讨债人然后对方还在拿这匕首,讨债的几个门口人,把拿到的欠债人制服。请问柏律师,门口几个人把欠债人制服了以后又把讨债人送往医院,然后门口几个人就离开了医院,门口几个人有没有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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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没有什么罪,建议积极报警。

2016-03-14 09:22:36 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能报。厦门的社保卡在省内福建省联网的医院可直接刷卡使用,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参保人员再拿回厦门审核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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