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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如果先提出离婚,我买的东西都可以要回吧?

177****8951 湖北-咸宁 离婚咨询 2020.07.15 17:08:17 413人阅读

我是女方,如果先提出离婚,我买的东西都可以要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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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4732条

您好,如果您是使用个人财产购买且有证据的话,这部分是属于您个人的。但如果您是用双方共同钱财(俗语公中的钱)购买的话,那是不能要回,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若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有疑虑,可以先打电话向我进行免费咨询,详细说明一下情况,我尽力帮您维护您能获得的最大权益。来电咨询是免费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0-07-15 17:17:56 回复
地区:湖北-仙桃 咨询解答:3366条

你好,建议先协商解决。

2020-07-15 18:0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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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8235条

您好 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买的东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0-07-15 17:17:26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507条

你好,主要是指什么东西?

2020-07-15 17:1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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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0884条

你好,可以为你拟定离婚协议的

2020-07-15 17:08:42 回复
地区:湖北-孝感 咨询解答:376条

东西要区分性质,属于个人私用物品,归个人,如是共同家用则是共同财产

2020-07-22 15:48:16 回复
地区:湖北-咸宁 咨询解答:6064条

为什么要离婚啊,??

2020-07-15 18:48:12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091条

你好,具体情况可以来电详谈的

2020-07-15 17:56:34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972条

你好,可以协商处理,男方若不同意则可以按照婚姻法相关标准分配(但是需要看你主张的是那些东西)

2020-07-15 17:16:47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878条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2020-07-15 17:13:44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639条

你买的物品是自用还是供家庭使用,需要了解具体情况

2020-07-15 17:1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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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对超期未执行的处理】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OO8年9月8日 法释〔2008〕13号)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同,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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