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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从事房屋买卖的,想了解房屋过户需要不动产登记证明吗?

胡* 吉林-通化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14 11:17:22 337人阅读

我是最近才开始从事房屋买卖的,现在有好多的东西还不是特别的明白,整个人还是比较懵的状态,好几次客户问我的这个问题我都没法回答,想请问一下房屋过户需要不动产登记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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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不动产的交易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房子不动产可以买卖吗?房屋不动产过户流程?想了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1、强制登记房主未首次登记,房子不准过户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意见稿》规定,未进行首次登记的,不得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
2、不动产权登记3月1日实施以后,一直说明不动产“依申请登记”,也就是说登记是遵循自愿原则。但《意见稿》的规定则说明,如果居民手中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2.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3.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5、材料都交给房产局的话,会有一个回执单,一定要在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税金交清以后就在那里排队等着去拿新房产证。

2020-07-14 11:26:2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即使房屋没有房产证,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以办理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后可以买卖吗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后可以买卖吗
房屋预告登记是有准物权行为效力的,在预告登记有效期间,是不能处分该不动产的,不能进行买卖。
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失或尚未成就时,也就是说权利取得人只能对未来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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