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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如何继承被继承人的銀行卡基金(无密

136****7813 上海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7.14 09:35:29 487人阅读

继承人如何继承被继承人的銀行卡基金(无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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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2385条

按照相关法律,存款人一旦去世,子女或配偶欲想支取存款,首先得证明自己是这笔遗产的继承人。如果是继承人要支取该存款,但是仅有存单却不知道密码,如果仅凭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到银行取钱,将会遭到拒绝。因为银行无权调查储户的家庭情况,无法了解储户究竟有几个继承人。如果合法继承人有多人,但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个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可持存单、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然后再携带存单、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死亡证明、法律文书至银行网点,由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后当场支付相应金额。但如果多个合法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就不能向公证处申办继承证明书,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继承权归属以及各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作出判决。如果判决出来后,多个继承人想领取这笔钱,除带上上述提到的证明外,每人都持身份证均到场才能办理。拓展资料:(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020-07-14 10:10:04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34082条

需要开继承证明去银行,具体可来电咨询或携带材料来所面谈

2020-07-14 21:59:41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2282条

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微信

2020-07-14 10:55:05 回复
咨询我
1391869925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33205条

有没有其他继承人,有无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公证或者诉讼

2020-07-14 10:43:46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0209条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可以详细说一下,可以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2020-07-14 10:33:14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7433条

携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到银行查询。

2020-07-14 10:29:52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44条

您好,建议先办理继承公证,做完公证继承后可以持相关资料前往银行办理继承手续。

2020-07-14 11:29:39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52条

你好,可以去公证处来继承人证明,证明你是继承人,或者委托律师去调取材料。继承人身份得以证明,即可继承财产。

2020-07-14 11:01:10 回复
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655条

具体可以向开卡银行询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为避免麻烦可以先做一个公证继承,做完公证继承后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前往银行办理。

2020-07-14 10:28:11 回复
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26944条

您好  主要是有几个继承人呢?是在哪里发生的事情呢

2020-07-14 10:02:10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527条

你好,请问有几个继承人?一般继承人要继承银行卡的,需要出示死亡证明等材料,具体还要看银行的要求,可来电或当面咨询为你解答。

2020-07-14 10:01:13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82条

你好,继承人应当去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带着公证材料向银行说明后,可以继承

2020-07-14 09:58:00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67条

建议通过公正的方式办理继承手续。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转账,且没有继承纠纷的,可以直接操作。

2020-07-14 09:5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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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不具备继承属性,可以继承使用权,与户口无关。对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国家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否能够被继承,但从《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规定就可以看出,宅基地是不具备继承的属性,不管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不能够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不过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户口居民与农村户口居民都可以通过继承父母的房屋从而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1、定期存款最低期限为3个月,另外还有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2、定期存款最低存款金额为50元。
3、存款只分为定期和活期,所谓的死期就是指的定期。
4、办理定期存款可以是存单,也可以是存折,银行卡(那种带磁条的小卡片,名片大小)一般为活期,对于无折卡,一般银行是不能补办存折的,对于个人结算户活期,可以补卡。
5、存款要根据你的需要选择存期,短期存款可以选择活期,也就是存卡,这可以异地取款,取款手续较简单;长期存款可以选择定期,现在银行或信用社对定期存款都能实行自动转存,但定期存款一般只能在你存入行办理取款,如未到期,还需提供身份证明。
6、对于每个月都必须存入的只有定期存款中的零存整取存款,零存整取有一年、三年、五年三种存款,这种储种必须每月存入固定金额的钱,但这种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
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3月甲诉至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
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
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综上,甲在继承发生时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其在村里没有耕地,户口迁至沈阳市,已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不能继承房屋。经向甲释明,其不接受继承份额的货币分割,故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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