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2、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3、对于不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对属于应当指定被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5、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以上就是关于 刑事辩护人拒绝辩护的处理怎么办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2.正文。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1)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述的案情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
(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等,答辩人就应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写答辩理由,主要采取反驳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因此,进行辩驳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提出证据,根据法律做到有理有据合法。
(3)答辩意见。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应写明答辩主张。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尾部。包括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答辩日期。附项写明答辩状的副本份数、证据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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