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保证时,经常到会看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这个词汇,其具体的意思如下:
民间借贷活动中,为担保债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原本的借款合同被称为主合同,双方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称为主债务,简单可理解为还本付息的行为
为借贷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从属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被称为保证期间,在计算保证期间的时候,需要以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为参照。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届满,通常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对于债务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签订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准备时间。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就可以认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还款的,就构成债务违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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