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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被拘留五天,因为疫情所以说缓刑,那如

188****3093 江苏-苏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0.07.09 22:13:12 368人阅读

就是被拘留五天,因为疫情所以说缓刑,那如果疫情需要一年以后结束还用不用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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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2385条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2020-07-10 00:0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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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016234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15580条

要看具体情况的

2020-07-12 21:0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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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盐城 咨询解答:13522条

具体涉嫌什么罪名被拘留?

2020-07-10 09:44:53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25770条

我的意见是这样的:需要的,如果还有不懂的地方,我可以帮你。希望你认真考虑一下,采纳我的意见。如果还需要解答,可以联系我。目前答案只建立在已有的信息之上,无法进行完整的案件分析和评估。

2020-07-10 10:12:57 回复

治安处罚案件(你那个性质,嫖娼属于行政处罚) 是不会的。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
(一)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二)被行政处罚过的,通常不认为这个人有案底,案底是指犯罪记录;
(三)通常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不包括一个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性质完全不同,至于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一般是会有保存的。这种记录,不存在销不销的问题,只存在对不对外提供的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的,记录封存,肯定是不提供;
其次,必须是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扩展资料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治安处罚案件(你那个性质,嫖娼属于行政处罚) 是不会的。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
(一)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二)被行政处罚过的,通常不认为这个人有案底,案底是指犯罪记录;
(三)通常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不包括一个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性质完全不同,至于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一般是会有保存的。这种记录,不存在销不销的问题,只存在对不对外提供的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的,记录封存,肯定是不提供;
其次,必须是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扩展资料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对于被处罚人决定暂缓拘留后,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仍应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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