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次笔录是立案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是否立案的标准并不是录口供的次数,而是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则应当立案。
而立案是要有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的,立案是有书面回执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第一次讯问笔录都有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顾之忧4小时以内进行
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证实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性文书。其记录内容与方法如下:
1、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人姓名。
2、讯问情况。主要应记明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被告人的主要社会经历(个人简历)等。
第二次以后的讯问笔录(除系统口供笔录),以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可以不问不记。
2)查问证实被拘捕人是否应该被拘捕。上述内容问清记明以后,接着问:“今天你是因为什么问题,怎么到公安机关来的?”讯问被拘留、逮捕的人,可以问: “你是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问题被拘留(或逮捕)的?”记录人员必须把这一个问题和被告人的答应按原话记下来。这样做,一来是为了避免指供,二来是为了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和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查是否错拘错捕等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进行上述讯问之后,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并作出交代,记录人员就必须准确完整地把被告人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况记录下来;如果被告人否认自己的罪行,记录人员应记明被告人叙述无罪的理由和根据。
如果被告人明显地狡辩、抵赖,记录人员也应如实记录下来,而且扼要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攻心的话,不能只记“教育”、“讲政策”等字样。此外,还应在有关部分注明被告人答话时喜怒哀乐等反常的感情表现。
4)本笔录最后的两个问答,一般应是这样的内容,问:“你上面交代的是不是事实?”“你把笔录念一遍(或我把笔录念给你听),记的与你说的相符吗?写下你的意见。”接着记下答话。
3、被讯问人的意见与有关人员签名(见第四节《询问笔录》的有关部分)。
您好,您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您的描述,很可能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具体要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结果为准。如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伤情鉴定的结果在轻伤二级或以上,轻伤一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如双方和解,则自行商议金额,谈判水平不同,实际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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