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规定,只要两年没有盖房子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首先向所在村、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住址、家庭人口、年龄、职业结构、现住房宅基地利用情况、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城镇村、交通等规划,原基面积、拟建房用地面积、建房原因等要素),经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盖章后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国土资源所接到预报申请后进行登记,派员进行地籍调查和用地条件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选址符合规划的,发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占用耕地需报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规划,县国土资源局派员现场勘查并确认符合规划后再发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报材料,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四)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组或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六)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七)县国土资源局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八)批复下发后,应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九)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批准的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定点放线,并做好工作记录;
(十)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建设的,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有效(延期最多不超过两年),否则,批准文件作废,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基建完工后60日内必须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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