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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个互易纠纷的案子,请问互易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张* 新疆-塔城 著作权咨询 2020.07.04 16:47:57 476人阅读

我是公司的法务人员,平时就帮公司处理一些法律问题,前段时间我们公司与合作公司互相交换了设备并且签订互易合同,后来发现交换到我们这里的设备不符合条件,于是就产生纠纷了, 我就想问一下的互易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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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解析: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原始取得包含的是劳动生产、收益、添附;
继受取得包含的内容是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023-06-21 15:5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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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解析: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原始取得包含的是劳动生产、收益、添附;
继受取得包含的内容是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023-06-21 15:5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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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852427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2417条

结论:要视情况而定。
解析:
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
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023-05-06 18:39:40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78条

结论:是继受取得。
解析: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有下列区别:
1、取得方式不同。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2、包含内容不同。
原始取得包含的是劳动生产、收益、添附;
继受取得包含的内容是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023-04-26 14:5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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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
  
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是自己就享有的。是从他人那来的,就是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从权能的行使来看往往受制于原所有人。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2020-07-04 17:0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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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院判决的继承案件取得的物权,还是通过继承取得的物权。通过继承取得物权,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通过一定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
原始取得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如孳息、征用、没收、罚款、罚金、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等等。

2020-07-04 16:4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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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4、原始取得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5、原始取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⒈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有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⒉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有:国有化和没收;生产;添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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