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有:
1、 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
2、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 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如果有以下情形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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