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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孕期不太舒服,请问怀孕初期请假是病假吗?

朱** 黑龙江-大庆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7.02 15:28:47 496人阅读

我怀孕后就一直不太舒服,最近实在坚持不住就想的跟公司请假休息段时间,这个假期我不知道该算哪种,所以想询问个问题就是怀孕初期请假是病假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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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2020-07-02 15:3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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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的各种假。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020-07-02 15:30:47 回复


1、孕妇不得被辞退。《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以及《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所以,即便在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你签署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2、孕期的劳动时间和强度有限制。我国《劳动法》第61条和63条对孕期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受保障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
5、
6、7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孕产期的各种假。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不得降低孕产妇工资。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在我国,工资分配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企事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可以给你调换工作岗位,但是,不能降低你的工资待遇。  

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的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晚育产假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女性在怀孕期间依法享有休息产假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予假期或者在女性怀孕后无由辞退的话,可以采取劳动冲裁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劳动仲裁的结果执行的话,可以去当地的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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