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第六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对于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时具有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分析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从轻处罚情节更加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根据案件情况争取缓刑或者从轻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情形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较大,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驾驶营运车辆,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逃避检查,有酒驾前科。醉酒驾驶机动车,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量刑在四五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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