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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最近有点纠纷案件,经济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李*** 天津-武清区 仲裁咨询 2020.06.29 11:40:52 362人阅读

我公司最近跟一个合作伙伴有点财务的纠纷,双方争执不休,只能到法院申请仲裁了,现在大家都觉得非常的不公平,请问,经济仲裁裁决如何执行?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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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裁决的执行,简称仲裁执行或者裁决执行,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这在我国有两种:一是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一是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论国内仲裁执行还是涉外仲裁,执行,均统一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一、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人事仲裁等机构所作的已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诉讼活动。如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不依法强制执行,那么就使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了仲裁的严肃性。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包括申请执行和执行措施。
  
(一)申请执行。其条件是:1.据以执行的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已到履行期;2.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3.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提供据以执行的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及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等。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逾期不得申请执行。
  
(二)执行措施。包括:1.查封。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清点后,加贴人民法院封条,就地或易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转移和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指定被执行人保管。如拒不保管,则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保管,保管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对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可以交有关单位收购、变卖,保存价款。2.扣押。指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它与查封的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一般就地查封,加贴封条,扣押一餐易地扣押,不贴封条。查封的有时可以动用,扣押的则不准动用。查封、扣押财产均须经院长批准,并须造具清单。

2020-06-29 11:4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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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愿将争议的事项或问题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专门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1、申请执行
  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2、执行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再不履行义务的,则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权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行为。
  
(3)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规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即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当被申请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执行人破产还债。
  
(4)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2020-06-29 11:41:52 回复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今天我们来分析下终局裁决的问题。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因此,不能请求法院撤销仲裁,也不能申请不予执行。

  
一、涉外仲裁裁决是指的什么
  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组织或法人的仲裁裁决。
  
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民诉意见》第315条,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三、撤销涉外裁决的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可以分为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两者所依据的法定理由并不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法院不能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只能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从而赋予涉外仲裁以优于国内仲裁的待遇。这种做法与缩小司法复审范围、弱化法院干预的国际仲裁立法趋势相符,其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增强本国涉外仲裁的吸引力,这也符合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仲裁法》 第58条,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为: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上述事由中,第1-3项属程序审查的范畴,第4—5项属实体审查的问题,第6项涉及仲裁员道德行为准则问题。前6项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撤销理由,而第7项则是公共秩序问题,是由法院自行认定的撤销理由。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在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审查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撤销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具体为: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一般只进行程序审查,而不审查裁决的实体问题。
  上述两类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有部分相同或类似,如“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仲裁规则)的”。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内仲裁包含了事实的认定问题,而涉外仲裁不能审查事实问题。此外,国内仲裁还牵涉到仲裁员的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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