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3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次拿刀抢劫杀人,涉嫌抢劫罪,并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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