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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偷税 被查 材料被收走 站长有什么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获悉,9月份,全市将重拳出击,全面整改、关闭、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市民若发现疑似非法加油站(点),可拨打12350举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无证无照经营、占地违建的非法加油站(点),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和取缔。对发现违法加油站(点)不予查处或压案不查,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违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责,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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