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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出了事故处理书,我觉得他们是工作不作为,这样对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田* 江苏-连云港 行政诉讼咨询 2007.10.03 08:18:15 1851人阅读

(接上)我觉得事故大队处理不太合理,因为我第二天已经带目击证人作了证词,证人与我父亲无任何亲戚关系,仅仅是同事。但事故大队认为证人与我方属于利益共同体不于采纳。并且按交通事故法责任认定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都未及时报警,无法判定责任的,机动车应负主要责任。而事故大队却未作任何认定,仅出了事故处理书,我觉得他们是工作不作为。这样对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如可以,成功可能性不知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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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咨询解答:2368条

对于责任认定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有证据可以推翻.

2007-10-03 12:05:12 回复

你好 具体是什么纠纷 现在什么情况 是在什么地方

  劳动者上份工作是前台文员,离职后觉得不好找工作就把简历改成行政文员,问题不大,不过劳动者在面试之前需要提前熟悉行政文员的工资内容和工作流程,行政文员日常的事务处理和相关的表弟需要很熟悉,不能让别人一眼识破。用人单位通常不会向原用人单位进行了解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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