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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前签购房合同,签完购房合同后办的结婚登记是婚后财产吗?

顏** 辽宁-锦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6.23 17:43:15 452人阅读

我和男朋友在领证前买的房子,购房合同也签好了,签完购房合同当天下午,我们就去办的结婚登记,当时购房合同上签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我就想问一下签完购房合同后办的结婚登记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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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是婚前的财产还是婚后的财产,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简要的列举如下情况:
1、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全款支付的,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子就是当事人婚前的个人财产。
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3、如果房子是婚后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的,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婚后的财产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都可以要求分割。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20-06-23 17:4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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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0-06-23 17:5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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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因此,如果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是你一人签的,今后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只是你一人的,属于你一人所有。不过对于婚后是不是共同偿付贷款,要有清楚的证据,不然会认定夫妻共同偿付的。以上便是对登记结婚前签购房合同属于婚前财产吗的回答。

2020-09-30 08:3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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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二婚解决结婚登记的不需要提供离婚证,但是无户口本身份证是肯定不行的,确实不能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的能够凭户籍证明和临时身份证申请解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两方应当共有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结婚登记。
第五条解决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资料和证明手续: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另一半以及与另一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表明。

您好,针对您的你好,登完记就买房算婚后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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