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br
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br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br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br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br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br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br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br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br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br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对于购销合同单位名称错了修改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是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而且用人单位的名称变化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过的,从网上或者工商局是可以查询到的,所以你完全不用担心这一点。是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一点无关紧要!可以根据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的操作规范来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公司的做法涉嫌规避法律,但是变更合同确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只是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不是新签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签订无固定合同期限合同的条件。
取暖补贴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一项福利,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冬季取暖补贴,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的办法,当时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冬季发放的一项费用,别的人是没有的,并且这个取暖补贴,是由单位承担的;即有取暖设备的,给予免交取暖费,没有取暖设备的,发给补贴,列入成本,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造册。
当时,取暖补贴可以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对于私营、民办企业是否给予职工发放取暖补贴,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自己决定是否给予职工发放该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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